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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 日期:2011-11-18


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三、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由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四、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理事)填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並附具下列之章程及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 



( 一 )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1. 設立法人之目的。 



2. 法人之名稱。 



3.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4. 董事(理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5. 財產之總額。 



6. 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7.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8.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理事)者,其姓名。 



9.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 二 ) 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理事)、監事備案之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人民團體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詳情請見下列網址 



參考資料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files/b/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