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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 日期:2011-11-18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壹、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四 ) 至 ( 十二 ) 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三 )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四 )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五 )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六 ) 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 



( 七 ) 理、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八 )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九 )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 十 ) 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十一 )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 十二 ) 會員名冊一份。 



( 十三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得指定送達代收人。 



( 十四 ) 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



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0。  法人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三 ) 、 ( 四 ) 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三 )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四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五 ) 法人圖記式正本二份。 



( 六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七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得指定送達代收人。 



( 八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雲林縣0000000000變更為雲林縣0000000000。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二 ) 、 ( 三 ) 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四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五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可指定送達代收人。 



( 六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肆、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 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  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000及新任理、監事印鑑)。 由聲請人現任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 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二 ) 至 ( 五 ) 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變更, 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四 )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五 ) 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六 ) 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 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 七 ) 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八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九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可指定送達代收人。 



( 十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伍、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 第0屆理、監事000因.. ...辭任,繼任理、監事000變更登記。  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 



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二 ) 至 ( 四 ) 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會議紀錄一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四 ) 理、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 五 ) 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 六 ) 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 七 ) 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 八 ) 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九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十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十一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 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二至四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四 ) 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 五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六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七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0字第000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第 ( 二 ) 、 ( 三 ) 項加蓋法人印信) 



( 一 )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影本上應註記「與原本無異」並加蓋理事長章) 。 



( 二 )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 三 )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 四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五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六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檢附之文件: 



法人登記聲請書: 1. 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 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 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 三 ) 章程一份。 



( 四 )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 五 )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 六 )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 七 )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 八 )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 九 )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 十 )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 十一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檢附之文件: 



( 一 ) 法人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 四 )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 五 )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 六 )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 七 )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 八 )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 九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檢附之文件: 



( 一 ) 法人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 二 ) 章程一份。 



( 三 )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 四 )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 五 )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 六 )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 七 ) 聲請費新台幣 5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並說明補發之原因。聲請補發之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 



( 一 ) 取具二人證明登記証書毀損、遺失或被竊屬實之証明書,並附証明人之身分証影本各一份。 



( 二 ) 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之報紙正本。 



( 三 ) 徵收新台幣 200 元及雙掛號郵票一份。 



拾貳、印鑑證明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一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之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 



( 一 ) 印鑑證明書。(就依聲請份數再加附一份,以供附卷備查) 



( 二 ) 用途證明文件。(就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以供附卷備查 ) 



( 三 )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 四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五 )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 2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雙掛號郵票一份。(超重另行加計) 



拾參、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之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一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 



( 一 ) 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 二 ) 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三 ) 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 



( 四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五 ) 聲請費每份新台幣 200 元整每份新台幣 200 元整(請向服務中心繳納),雙掛號郵票一份。(超重另行加計) 



拾肆、閱卷宗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一份,並說明聲請之原因。 



( 一 ) 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並釋明與法人之關係。 



( 二 ) 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 三 )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