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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管理的觀點評論

  • 日期:2011-11-18


從行政管理的觀點評論



營建「公民社會組織」更健康的成長環境:  試讀「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



  

  政大公行所 江明修教授



「非 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乃構成公民社會的重要中介機制,就我國而言,解嚴后迄今已十餘年,在千禧年回首,確實可以發現民間公益組織已如雨後春筍,勃然興發,實已蔚成不可遏止的社會力了。尤其九二一震災之后,民眾憬然領悟,社會之攜手合作、心心相連,才是更美好社會重建的關鍵;在共同受災救災經驗的引領下,另一波「公民社會組織」已漸漸組成,更多的非營利組織更是蓄勢待發了。



從 九二一震災之殷鑑,民間社會已漸漸覺悟,也開始強烈地針對政府無力回應社會要求的現象,提出批判。政府一再採用一些時髦的口號,卻忽視了應由下而上地結合民眾力量,政府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具體地解決民眾生活實際問題,而不是一味以形式主義及官僚作風來徒增民眾反感。



此種反省,對正面臨政治、經濟和社會劇變衝擊下的我國政府,實深具啟示作用,吾人應針對當前如何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以實現公共服務使命加以深入探討,實際面對變動中社會,針對問題,共同提出問題解決方案。



基本上,當前面對國內外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各方面空前未有之變化,學術研究及其實踐工作,將愈來愈顯得必要和重要。而且,也應加強公民社會的自我反省能力,針對如下之課題,加以考量。



首先,政府不僅應著重管理效率的達成,更應重政治民主、經濟平等與社會倫理的考量。而且,政府應將其使命和價值,定位在促進民主政治、保障人權,和實現公共利益之上。另外,民主理念之落實,端視政府措施是否具有及時回應性?是否能促使民眾有心和有力去參與?是否在分配國家資源時,符合公平及正義的社會價值?最後,也是相當重要的,政府不僅應積極地謀求社會福祉的增進,同時更應致力於解除人民的痛苦,如貧困、疾病等問題。



為了國家之長治久安,我國政府應採取各種「公民參與」和公私部門資源整合的策略,亦宜促使公共部門與民間社會力量結合時,主動尋求與「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即第三部門)及自發性「公民社區/社群」合作,期能一方面增進行政績效和民主,另方面,亦有助於我國「社區組織」和「公民社會」之創發,以重建國家與社會之美好未來。祈願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是充滿愛、和平及公義,且讓我們虔誠禱之。



面對新的情勢,民間也好、政府也好,均應有新的思惟方式、理念與做法。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自從創立以來,觀察其理念與做法,似已實際朝所謂「傘狀」、或「高峰」或「保母」型的基金會發展,相對比較起近來常「出事」的政客主導的「基金會」而言,其公益性已為許多人肯定和重視,所設立的「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對許多研究者和莘莘學子而言,更深覺倍感方便。喜瑪拉雅基金會用心良好的指出:「台灣的公益部門,最近幾十年來呈蓬勃發展,深受政府與社會的重視。但政府在非營利組織的立法方面,由於主管官署眾多,短時間之內難以迅速修法規範.因此,目前法規不是失之過於寬鬆或無法可管,讓不肖者利用此一弱點為非作歹,使整個非營利組織蒙羞,受到誤解。另一方面,行之多年對於公益部門的法律規範,基於管理與防弊的觀點,實施種種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限制,阻礙了台灣非營利組織健全的發展」實值得吾人深思。



誠 然,如何營造一對台灣非營利組織發展有利的環境(包括政策、法律、管理等面向),更是吾人取法他山之石的動機所在。「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一書所將發揮的效用亦應在此。就以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大致上有下列幾點原則,似可加以檢視:



一、非政府組織 ∕ 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立法,應與營利組織的立法一樣簡便可行,並宜以鼓勵為原則,而儘量不宜有太多限制,以免傷害基本人權及公民社會自然成長的條件。



二、非政府組織 ∕ 非營利組織的行政管理越少越好,不要因防弊而致有害民間公益之串連和興利行動。而且要以簡便為本,不宜煩瑣,如能解除管制更佳,更要符合「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公正、公開的規範。



三、非政府組織 ∕ 非營利組織應有其最高之自主性,以自律、透明、公開性為指標,儘量不要有立法、政策之外控與他律,如能受媒體、學界、網路及公眾之監督或非政府組 織/非營利組織之間的相互監督,則當可確保其「公共性」。



四、非政府組織 ∕ 非營利組織之行政管理應遵守「依法行政」之原則行之,尤其是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細言之,即應遵守民主原則、法治國家原則、基本人權規定等。 



以 上淺見,敬祈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