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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文化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章程

  • 日期:2012-05-21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文化志願服務工作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館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團定名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美學館)志願服務工作團(以下簡稱志工團或本團),由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組成之。
第 二 條 本團以協助美學館提升中部四縣市文化藝術水準,共同推動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及倡導優良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團隸屬於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接受美學館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團任務:
 (一)協助美學館辦理及推動各項館務相關服務工作。
 (二)協助美學館辦理中部四縣市各鄉鎮市區地方之文化相關推廣活動。
 (三)協助推動與提升中部四縣市區域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
 (四)協助辦理志工教育訓練活動。

第三章 團 員
第 五 條 凡領有美學館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聘書,並遵守規定者為本團團員。
第 六 條 本團團員享有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團志工均為無給職。
 (四)其他依章程應享之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本團團員應遵守之志願服務如下:
 (一)遵守本團章程及工作守則。
 (二)擔任本團及美學館指派之各項職務或工作。
 (三)其他依章程或志工服務規則所訂之志願服務。
第 八 條 凡妨害本團及美學館名譽或違反志工服務規則,經解聘者,即喪失團員資格。

第四章 組 織
第 九 條 本團為推動美學館及中部四縣市區域內之生活美學文化活動,特於美學館設團本部志工隊與各鄉鎮市區志工隊,以團本部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其會議組成另訂之。
第 十 條 團本部會議之籌備及運作,如總務、會計、資料編輯等行政作業,得由美學館相關組室人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  團本部志工隊設隊長1名,綜理隊務,任期1年;另設副隊長1名,協助隊長襄理美學館志工隊業務;總幹事1名,協助處理隊務行政事務。任期均與隊長同。
第十二條 團本部志工隊設推廣、表演、展覽、圖書、研習等5任務小隊,各組職掌如下:
 (一)推廣小隊:協辦志工研修、聯誼及協助推廣活動。
 (二)表演小隊:協助美學館辦理各項演藝活動。
 (三)展覽小隊:協助美學館辦理各項展覽與導覽活動。
 (四)圖書小隊:協助美學館維護圖書多媒體及辦理圖書多媒體借、還手續。
 (五)研習小隊:協助美學館辦理各項藝文研習之服務活動。
        各小隊工作守則得另訂之。
第十三條 各鄉鎮市區志工隊設隊長1名,綜理隊務,任期1年;下設總幹事1名協助襄理隊務,任期與隊長同。
另設資料小隊與服務小隊2任務小隊,組員若干人,協助推展隊務。各小隊工作守則得另訂之。
第十四條  各小隊由隊員推選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1名,負責各小隊業務,任期1年。

第五章 遴 聘
第十五條  志工遴選程序:
 (一)依美學館業務或各鄉鎮地方志工隊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公開召募。
 (二)徵募之志工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並經遴選及試用3個月程序。
 (三)新進志工試用合格後,通過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專業訓練,即發給聘書、志願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六章 解 聘
第十六條 因故不克兼顧文化志工服務工作者。
第十七條 無適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參與服務或服務時數不足規定又未補足者。
第十八條  有損本團志工隊或美學館名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