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非營利組織的觀點評論
「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研討會會議紀錄
時 間: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 星期四 ) 上午 9:00~12:00
地 點:師範大學國際會議廳
與會人員:主辦單位 - 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
貴賓 -Dr. Leon E. Irish 、 Prof. Karla W. Simon 、周清玉立委
主持人 - 蕭新煌教授、馮燕教授 ( 兼評論人 )
評論人 - 江綺雯立委、江明修教授、李復甸院長、陳惠琪執行長
<主辦單位致詞>
江顯新執行長:
感 謝各位來賓前來參加「非政府組織法的立法原則」研討會,在此先大略介紹喜瑪拉雅基金會:本基金會成立於 1990 年,這幾年除了搜集台灣各 NPO 的資料,也參與國內外舉辦的研討會,並在去年( 1999 年) 10 月成立了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同時架設公益網站、開放非營利部門圖書館供資料查詢與研究。
由 於目前台灣的第三部門蓬勃發展,也是社會的重要角色;因此,我們覺得這本討論草案可予我們做修訂法規的參考;很感謝來自華府國際非營利組織法規中心的二位起草人同意授權,並指定其學生蔡惠娟律師翻譯為中文,也謝謝蕭新煌教授、馮燕教授協助完成審稿。
礙於時間的關係,今天研討會可能無法讓各位一一充份發言,但希望在閱畢此書後的一個月內,將您的意見、建議、問題或是補充資料以傳真或是電郵至本會,待詳細彙整後將寄予各位,請大家多多支持並給予指教。
<貴賓致詞>
Dr. Irish :
這 本討論草案原是世界銀行的專案,花費了相當多的精力投注在上面,終於
在 1997 年發行,接著是西班牙、法國、阿拉伯、俄文版之完成,很高興現在也看到了中文版的問世。
我 個人是國際非營利組織法規中心 (ICNL) 的創辦人及總裁,過去的四、五年
也身為世界銀行的資深法律顧問;世界銀行的成立宗旨是讓發展中的國家促進他們社會的發展,世銀也發現 NGO 對推動社會的活動有很大的助益,這就是世銀關心 NGO 法案的原因。
本人在書裡談到 NGO 對社會的重要,如:一、 NGO 能促進社會多元化,可凝聚相同理念的民眾來結社;二、 NGO 可以讓人民更尊重法治,使社會更穩定;三、作為來自社會各階層意見表達的管道;四、政府透過 NGO 可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與利益,同時也可降低資源成本;五、對市場經濟的支持,故國家應提供良好的法律來促進結社自由的實現。再者,該書將 NGO 分為二種類型,一為「互惠性」,例如棋藝社、園藝社等個人成長方面的結社;另為「公益性」,指直接或是間接取得捐款、資金的組織。這類組織成立後的誠信度要求比互惠性要來得高,在未來修訂版的內容裡,還會再更詳細地將這二種類型的差別做說明。
在 這裡必須向各位強調,這本書的編制背景是根據全球各國及地方的法律,探討如何立法。紀錄來自一百多國的政府與 NGO 學者專家進行會議討論後的想法,目的是讓各位據以評估如何制定更完善的 NGO 法律。故這是一本實務性的書,而非理論或只屬範本性質,非政府組織法在修訂的時候,須依照各國情況而訂定,也就是全球性的問題,要因應當地現況尋求解決之道。
以上乃此書簡單的宗旨及背景概述,盼望待會兒各位坦白直率提出建議,謝謝。
Prof. Simon :
謝 謝大家百忙中抽空參與此會,也很榮幸能看到中文版的出版,本人是在華盛頓特區之天主教美國大學法律系任教;協助完成中譯的蔡惠娟律師,也是本系的學生,在此僅代表天主教美國大學的學生及蔡律師向各位問好。
ICNL 為以專案的方式找出非政府組織之立法原則而出版此書,也曾出版與 NGO 有關的報告;除此之外,還提供世界各國技術性的援助與立法方面的諮詢,同時成立了網站 www.icnl.org 及電子期刊,除了可連結其他 NGO 和立法等資料的網站,也記載相關的文件、文章、手冊等,歡迎各位前往搜尋。
NGO 的活動與政府執政是相關的,例如這本書在第九章提到,為了公眾利益, NGO 向政府提出報告是很重要的,又如第五章說明 NGO 內部管理的自律規範,能使 NGO 運作靈活,同時應有法律訂定簡明的規定,提高 NGO 的標準,所發揮的功能會較大且較能得到民眾的尊重及認同;第五章也探討每一位 NGO 的董事會或理事會應做何種準則來自我要求,不只是在法律上,實務的要求才是更重要。
第 十三章談到整個 NGO 在訂定自我規範後能贏得民眾信任,與政府的社交,
也提到不同 NGO 組織在形成網絡時應有規範來做為行為準則,也就是 NGO 部門的倫理守則;附錄裡有記載 NGO 守則的案例,如需參考更多的範例,請上 ICNL 的網站查詢。
以上為本人簡短的報告,雖然仍有很多議題值得探討,但現在希望多聽各位的意見,謝謝。
主持人蕭教授:
謝 謝本書二位起草人的發言,他們對世銀出版此書的用心和目的有很好的說明。
透過喜瑪拉雅基金會將本書的中文版加以發行,其目的更是希望讓所有的本土 NGO 自己來討論和思考在當前台灣的政經條件下,需要何種的法律架構和內容,來幫助促進 NGO 的健全發展。我願意在此特別強調,訂定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是用來幫忙建立一個強大而有效能的 NGO ,而不是藉它來管制 NGO 的存在和運作。
民 間團體應該對公眾負責任並且在組織和財務上透明化,訂定法律是要能規範和確保這種原則。所謂「負責任」和「透明化」是要對社會公眾履行,而不只是對政府的權力機關。目前台灣的相關法律是否健全和合理,值得探討,而且也沒有一套針對 NGO 的單行法律。是不是眼前就該去推動「修法」或「立法」?又該要有怎樣的內容?在在值得我們在座關心民間社會團體的人思考。
上 述說明在於希望大家不要誤解了此次會議是在急於幫政府訂約束和管理 NGO 的法律。如果要訂這樣的法律,那也是為保障 NGO 的自主、健全發展而訂。
因為周清玉委員待會兒要趕往立法院討論與 NGO 有關的會議,所以現在先請她發言。
周清玉委員:
謝 謝喜瑪拉雅基金會安排這個會議。為強大 NGO ,需要大家有心一致來共
同推動;就像這次九二一地震,經費短缺是各個單位的狀況,且應有一個特別的法來安置兒童或孤兒,這也就是待會兒本人須先離席轉赴立法院討論的議題。
本人很少有機會可與各位研討 NGO 的問題,希望在幾經討論後,可以得到一個適合 NGO 的法規,謝謝各位。
<茶點時間>
<評論人回應時間>
主持人蕭教授:
由 於許崇源教授未能前來共同討論,他特別撰寫一份書面評論,而在座的江明修教授與陳惠琪執行長也都提供了書面資料,這些資料都已經放在各位的資料袋中,請大家一併參考。
現在請江綺雯立委做第一個評論回應。
江綺雯立委:
各 位好,本人在進入立法院之前,是在高雄市擔任社會局長。在高雄市的社團就有一千一百三十多個,有半數以上為公益性質,在任職社會局期間,我深深地感受到這些團體需要一個規範來促進茁壯。但由於政府部門的法規不全,時而經費有限,有時需要民間團體捐助,捐助時又涉及到繁瑣的法規;因此,民間的力量很難向外開展,是社會的一大缺憾。
本席進入立法院後,為促進公私部門的合作,即積極推動志願服務法,其原因在於目前台灣在志願服務方面,缺乏法源基礎且負責志工的單位呈多頭馬車之勢,亟待整合;例如九二一地震,志工不少但專業不夠或供需失調,以致無法達到立即救災或後續復建的理想效率。志工服務應有平時的專業訓練,也應針對需求來分配有效人力。
為 強大 NGO 的成效,對內部管理方面,首應強化管理階層的治理職能,明
確劃分董事會與執行長的權責範圍,進行有效的人力資源運用與規劃、定期績效考評,並定出未來發展方案及目標;對外運作則應強化 NGO 對外募款,如本書第八章所提募款部份,應將所得募款作有效分配,方能發揮最大的功能;例如本席在當選立委後,將政府發予的選舉補助金一百二十多萬全數捐出,經由社會局捐募專戶,專款專用,選定老人、孤兒及不幸婦女為捐助對象,受贈單位包括十個非營利組織,並列出贈與原因公諸於世,一則鼓勵績優團體,一則激勵社會愛心,像在場的勵馨基金會便是其中之一;這次捐款的程序正好提供大眾了解如何運用所得捐款以維護捐款人與受款人的權益,當然,這只屬個案,我們實在需要的是由法源的規範來作捐募管理。
最 後,本人肯定此書的問世,也期待各方不同的意見。
主持人蕭教授:
江 委員提到募款方面的章節,其實此書還有尚未完全翻譯出來的部份,如附錄二「自律規範工作小組的報告」,及附錄五有關於非政府組織的各種簡寫及相關名詞的縮寫,如: GONGO (Government Organized NGO) 口語說法是由政府組織的 NGO 、 BONGO (Business Organized NGO) 則是由企業組織的 NGO ,這些名詞的中文譯法也請在座各位思考。
接 下來請目前為政治大學公共行政所的江明修教授從行政管理的觀點來加以回應;江教授與一些政大的同仁已在該校成立了「非營利組織研究中心」,共同開拓有關 NPO 研究的學術領域。
江明修教授:
很 榮幸今天在這裡為大家提出本人在閱讀此書後的觀點;以實務的角度來看 NGO 與政府間的互動,確實這本書提出了許多的問題,值得我們在實際運作上時作參考,如各國國情、背景、發展階段不同,我們應該從台灣的需求面去思考適合我們的 NGO 法規。
目 前的法規不是失之過於寬鬆或無法可管,就是太過嚴謹,讓不肖者利用此弱點為非作歹,使整個非營利組織蒙羞,受到一些誤解,同時人們也會懷疑,有些善心捐款是否被人所誤用了?所有 NGO 應有其最高自主性,以自律、透明、公開性為指標,尤其自律比他律更為重要。
政 府最好能解除對 NGO 的限制、管制,從九二一為始省思,重新學習、檢討,並將許多繁雜的規範精簡,思考可簡便那些法規,但也不是完全不要訂定法規。
我 們的理念為:走向一個福利型的法治國,在此意識下將善心捐款的妥善運用及監督,是來自於自律而非他律。我們也需要民間組織的相互鼓勵、相互合作。
NGO 能為大眾服務,但也要避免成為影子政府或官僚的次殖民地;政府與民間共同學習、合作、互動,才是重建更美好社會的關鍵。
主持人蕭教授:
江 教授提到現在台灣的 NGO 需要「自律」更甚於「他律」,我原則上很同意他這個觀點。不過我更相信在「自律」與「他律」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點,也是很重要的。同時所謂「他律」的來源也不只侷限於政府,人民和社會或其他民間的規範皆可成為「他律」的一部份,再說如果要訂定有關「他律」的法律,其目的更只是為了達到 NGO 能夠健全地「自律」。
世 新法學院的院長李復甸先生也是律師,這幾年也參與了一些社會立法的修改與討論,現在就請李院長做回應報告。
李復甸院長:
各 位好,首先回應二位起草人所言:全球性的問題,要以地方的情況來解決,但就某些與人權、環保、生態有關的議題來說,我個人覺得若以地方的情況解決,恐怕不夠,還須靠全球性立法才能更完善的處理。所以在此建議未來此書可在全球性立法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國 內非營利組織的觀念不足,也許是因為一直在民法的結構下,受到大陸法系的法律組織觀所影響,而將之分為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實際從 NGO 的角度來看,應是分為國際性的組織及非國際性的組織;國際性組織的規範除了符合國內法規的要求,同時也應具備國際間共通的需求。
在 此說明最早由交通部所訂出的規範只有十六條,由於第三部門的崛起,教育部便請本人重新擬訂,目前正經四次修改,交通部方面也要做修改,同樣也請本人進行並針對台灣的基金會做調查,調查後發現台灣的趨勢有社團法人轉為財團法人化,也就是在一個性質完整的組織,為推動某些活動而需籌備資金,逐漸形成社團法人的模式,如慈濟擁有多數的會員,不斷募集資金後形成為財團法人化;另一趨勢則是財團法人轉為社團法人化,在 NGO 的機構裡也有公、私立並存,例學校內的董事會,就是以傳承的方式來經營學校,又如圓山飯店是用基金會的方式存在,諸如此類的例子在台灣實在是太多了,非常地複雜、混亂,需要一個以基本法作為原則的規範。規範的重點在於組織章程裡,由組織的成立人給予訂定,政府只是從旁協助、輔助。
主持人蕭教授:
李 院長談到台灣有許多類型多樣、而且運作方式複雜的非營利組織,有關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之法律該如何分別訂定規範?有關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法」,適用對象又該如何明確界定?這些都是很實際的課題。我因此在近來一直在想,我們的確有必要對當前台灣所有 NGO 做一次有系統的彙整及盤點式的整理,也就是進行 NGO 的普查,而且可以每三到五年做一次,但此大行動要有經費、時間,我很希望有機會學術界能對此構想認真集思廣益,將此普查計劃落實。
再 來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的馮燕教授回應;馮教授替亞太慈善聯合會 (APPC) 在前幾年的一個研究計劃,撰寫了一篇關於評估台灣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法律,我也希望很快的能看到這篇英文文章被翻譯成中文。
馮燕教授:
在 座各位大家好;本人回應蕭教授所說的,台灣目前 NGO 的類型混亂、雜多,在這個狀況下,做一個整體的盤點是必要的,要討論的除了經費、時間外,應由何單位來著手?日本在阪神地震後,政府與民間一起將所有的 NGO 做檢討,終於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 NGO 法,此法分為籌募與 NGO 管理二部份;而 NGO 管理即在於資源盤點,雖然這是由政府來執行制定,難免效率不高,但對於第三部門的組織而言,已是一個開端成就,或許我們也可以從這方面來思考。
這 本草案從一百多個國家探討出一個原則,從社會福利的觀點來看,本人有二個觀點,第一是社會福利的思潮,二是界面間的互動;如同江委員之前說明,社會福利的思潮即是福利多元主義,重點是社會福利的私有化及分散,目的在於鼓勵公民結社並參與福利輸送網絡化;網絡化的重點在於分工合作、資源的規劃評估,避免資源的浪費,例如福利社區的進行,與回歸家庭;回歸家庭意指政府負起社會責任來支持私人部門也就是家庭。
另 外社會福利的思潮是與 NGO 也就是非政府組織的運動合流,達成共識;
而 NGO 的運動有二個共識,一為均衡發展,二為永續經營;所謂均衡發展指的是先進工業國家與後開發國家的發展,重點也就是「行動」;環保、物質、精神與倫理即是永續經營的原則,重點在於資源整合。
將 以上落實在台灣來看,即指福利多元化結合民間資源;早先大眾以為利用民間資源是在利用專業的人力做福利輸送,變成結合民間的財務資源,以致政府財務責任退後,這也就是我們要提醒政府的地方,這些都要再進一步討論。
說到服務福利輸送的網絡化,現在台灣的政府與民間都很努力的在執行,
但有出現二種情況,第一種為可能因規劃不周或合作不全而產生分工但無法合作的問題;第二種是在回歸家庭功能裡,還有許多發生的家庭迫害,並沒有被揭發,在這方面並未做到一個預防的動作。
民 間可使用的資源相當的多,若沒有分配得當,將形成浪費,同時也希望政
府能開放更大的空間讓非營利部門發揮更多的服務。
主持人蕭教授:
到 目前為止,我們聽到了很多名詞,例如「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組織」及「民間社會組織」等,這些名詞所指的都是在政府與企業之外,受到結社自由保障,以「自律」為組織原則並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民間組織、團體和基金會。這些不同類型的民間部門和它的組織,在將來的普查盤點裡都將包含在內。
接 下來是由台灣亞洲基金會陳惠琪執行長向各位報告;該基金會可以說是在台灣的基金會中,從國際化落實到本土化,也就是起源是美國的國會撥款,而於台灣所設立的美國基金會,但這兩年卻改組成立為「台灣」亞洲基金會,其基金由台灣籌集,因此已轉型成一個台灣本土的民間基金會。陳惠琪執行長最近已開始在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上,投注了很多的注意力。
陳惠琪執行長:
感 謝喜瑪拉雅基金會出版這本書;我在這裡將所報告的分為三部份。第一是提出此書的出版背景;第二為各位手上的書面資料裡所提,第三部門的認知及該做何事;第三則是我個人在看此書後的感想及建議。
就 此書背景,之前二位起草人也有說明世界銀行的宗旨在協助參與性發展,需要接受協助者區分為開發中國家及未開發國家,這些國家的資源提供者通常是已開發國家;就當地地方文化及政治制度而言,這樣的研究是有極限,所以要納入開發中或未開發的國家之觀點是否能與當地文化融合作為考量。
再 來就是此書的出版正好適合現在台灣的狀況。第一方面是台灣環境的條件日趨成熟;已有許多學者和民眾投入非營利組織領域的研究及服務。另外在鄰近的國家現在正在立 NGO 的管理法,法又分善法及惡法,舉例來看中國大陸所立的法是用來監督民間力量的興起,則被批評為惡法;日本在阪神大地震後的五年,所立的新法雖不周全,但仍被稱為善法。反觀台灣,九二一發生後若經過五年,會不會有新的立法出現?是善法還是惡法?
如 何建立一個自治法律環境的重要,以及如何定位第三部門,這些問題的解決不能從政府的觀點來看,應從整體國家、社會及人民的角度去著手。
從 此書或是相關的學術研究來看,非營利組織的蓬勃發展,公益價值已高於慈善價值,更重要的是能提供社會服務功能,也能提高服務的效率、降低服務的成本。人民與政府最好能將非營利組織視為社會資產的價值,有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應是合作的觀念,並且由非營利組織來分配資源。
如 何將企業協助非營利組織之功能發揮的觀念很重要,企業不應自己投入
,而是協助、提供整個 NGO 的資源或訓練,使之發揮功能。
在 這裡就不再重覆之前已說到了透明化及負責任,但本人要強調網絡化,也就是包括社群內、外;現在台灣的非營利組織並沒有很大的社群共識,只覺得自己是個組織或團體,應該有更高的意識,體認到我們是屬於第三部門或非營利組織。
再 來,所適合台灣法律環境的觀念及名詞需要釐清:一、統治與治理;治理還包含了自律與他律的意思,所以行政機關不要從統治的角度來訂定法規;二、一般人不能了解 rule by law 及 rule of law ,前者為以法行政,後者為依法行政;三、 regulating 與 managing ,也就是政府應解除管制、協助管理,透過第三部門將資源整合運用;政府要將自己認定為管理者。
這 本從實務行政的觀點來看而形成的書,它的價值乃給予台灣的非營利組織一個起步的機會,呼籲台灣應現在開始討論適合 NGO 的法規為何。
主持人蕭教授:
目 前的確有很多人愈來愈重視企業基金會,所討論的重點,在我看來應不只是企業基金會能多做什麼事,而是如何將企業基金會與它的企業母體做法律上和運作上的分割,讓基金會能獨立自主,而不再附屬和完全依賴個別企業。
陳 執行長在書面資料上所提名詞觀念的釐清非常好,像是訂法應是為依法管理,而非藉法統治,這些在討論法律規範時將可以作為訂定原則。
接 下來有二十分鐘的討論時間,主辦單位也希望各位也可在閱畢此書後,於一個月內將您的建議、意見交回作彙總整理。
<綜合討論時間>
發言一:
就 人權的角度來看,似乎書中說到 NGO 越是以公共利益為主旨,透明度也越高,是否有道理呢?本人知道這本書的出版,受到國際間一些批評,本人也準備了一些書面資料,各位可至簽到處索取參考;關於此點,請作回答,謝謝。
發言二:
在 這裡提供一些意見及回應之前各位評論人的發言;以現在的社會來看,一、自律的必要,二、監督的必要,三、所得捐款之單位有公共責任之必要,四、
分工的必要,意即使政府與民間分工;以上是個人的看法,謝謝。
發言三:
當 社福團體的活動干係到政府時,常常遇到政府部門的處理繁雜而無法順利進行的麻煩;除此之外,社福團體的問題還有,一、是否需由政府來統合 NGO ?還是依現況分部會管轄?二、政府處理 NGO 的事情時,是否能整合只交由某一單位來負責?三、若將 NGO 分類,應如何類型化?分類之後 NGO 所擔任的責任又為何?四、監督準則的訂定也很重要;五、除去非營利組織淪為財團避稅或是政治動員的工具;在此提出上述問題,望各位共同討論,謝謝。
發言四:
本 人對於這本書出版給予很大的認同;請問 Dr. Irish ,接下來要如何進一步推動立法?在其他國家,是否在推動法規方面有後續的進展與成果?
發言五:
本 人(陳美伶參事)今天代表法務部出席,在此向各位提出從法治方面的報告與建議;現行的法律架構下將 NGO 分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人民團體三大類,其中財團與社團法人是由民法規範,人民團體則有人民團體法。
因 財團法人的種類眾多,約分為一般性和特殊性;特殊性如醫院、學校、宗
教、寺廟等,上述這些組織仍沒有法治予以規範;若要針對資金來源,又可分為
純民間及半官方性質的組織。
在 如此雜亂的狀況下要做分類,以台灣的地域來說,較為困難,建議以設定
範圍的方式來做分類。
以 上建議請各位參考。
發言六:
將 美國與台灣做比較,台灣一般的民眾對非營利組織的觀念較不清楚,人民對 NGO 的認知,需加強宣導;除了民眾的認知加強, NGO 也須類別化,讓成立者去辨別該屬何種類型,提供該類型應有的服務。
主持人蕭教授:
謝 謝以上幾位來賓的發言;若在場無其他意見發表,現在請貴賓、評論人回應及總結。
<貴賓及評論人總結>
Dr. Irish :
本 書扮演的角色是催化劑,促成政府和 NGO 之間進行溝通與對話。有目共睹的是,全球已有二十六至三十五個國家,因此書的出版,在推動立法方面有所進展,在法規方面也有新的修訂,歡迎各位有興趣可透過 ICNL 的網站,查看各國 NGO 目前發展的狀況;很高興能來台灣與各位共同參與此會議,謝謝。
Prof. Simon :
有 二點補充說明;第一點、此書的目的之一,即是幫助各位在觀念上作進一步的澄清與討論,第二點、在立法上的討論,且如何將 NGO 有系統的分類,都是須繼續進行探討的部份,例如烏克蘭現在正進入將 NGO 分類的工作,大家可至 ICNL 的網站上查看;謝謝各位。
馮燕教授:
基 本上,設立社團並無太大的困難,困難則是於資源上的整合;還有很多
要討論的議題,例如捐募法、適合 NGO 的法規、一個可以全權處理 NGO 的專職機構如何成立、法院將 NGO 的定位為何,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持續不停的探討。
陳惠琪執行長:
有 一點需向大家強調:監督需被重視,且自律也要他律,政府和 NGO 要有分工的觀念;所有非營利組織是否願意承擔更大的責任,以致達到透明化、負責任,也能接受監督,都是未來可以努力的目標。
江明修教授:
有 許多的機構真假不清,因此須趕緊立法,杜絕這些不法的害群組織,同
時請大家付予耐心給予法規成長的空間,讓我們先從自律、自守開始,強大整
個 NGO 。
依我的看法,自律準則較可行,透過 NGO 的聯盟組織及學界每年追蹤報告等方法,監督 NGO 的發展。
主持人蕭教授:
再 次謝謝大家的發言,經過我整理之後,我想可以看出各位已有共識的意見和沒有共識的地方。大家的共識是我們的確要去創造一個夠宏觀的法律環境,其精神是在尊重「結社自由」,其目標是在保障 NGO 不受政府的干擾,其做法則是在鼓勵 NGO 自律,做為「他律」來源的法律,其功能無他,是要能藉此壯大 NGO 。至於還沒有共識的看法,則是認為有關 NGO 的立法可不需急迫,茲事體大,得一步一步的深思之後才能訂出好法,大家的發言也似乎認為對 NGO 的發展而言,「惡法」不如「無法」。要訂就得訂出「好法」,為了在未來能訂出「好法」就需要從現在開始透過集體的思考、討論這些腦力激盪,做為「催化劑」。今天大家這麼關心 NGO 今後在台灣的發展,而且出席本會,共同討論立法規範的原則,相信大家都願意做「催化劑」。
將 來,也可藉由網路讀書會,或是一系列的小型座談會議共同探討如何修法、作盤點普查。我相信,待大家所有的意見都一一交換溝通,而且達成共識之後,再來進而推動立法,應是很合理的步驟。
謝 謝各位前來參與此會。
<散會>